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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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佛山万科广场写字楼项目37层09-12之一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解正才,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桂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朱桂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桂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案件为系列案。
本院认为,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将本案并入***********案件一并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案后,本案的执行标的与***********案件一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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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坤
审判员  周 瑛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嘉诚